近年来,随着低空经济的快速发展,低空空域的管理和划分成为了一个热门话题。本文将为您详细讲解低空空域的划分规则和管理规则,帮助您更好地理解这一领域。

一、低空空域的划分规则
低空空域的定义:低空空域通常指的是1000米以下的飞行区域。而在2009年的全国低空空域管理改革研讨会上,有关方面提出将3000米以下的空域分为三类:管制空域、监视空域和报告空域。
1.管制空域(3000~2000米)
管制空域通常划设在飞行比较繁忙的地区,如机场起降地带、空中禁区、空中危险区、空中限制区、地面重要目标、国(边)境地带等区域的上空。在此空域内的一切空域使用活动,必须经过飞行管制部门批准并接受飞行管制。
2.监视空域(2000~1000米)
监视空域通常划设在管制空域周围。在此空域内的一切空域使用活动,空域用户需向飞行管制部门报告并接受监控。
3.报告空域(1000米以下)
报告空域是最低的一层,通常用于通用航空活动。在此空域内的飞行活动需要向有关部门报告飞行计划和动态。

二、低空空域的管理规则
法律法规依据:低空空域的管理依据包括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》、《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》等法律法规 。
1.管理原则
低空空域的使用管理应坚持适应发展、统筹兼顾、简化程序、灵活高效、责权分明、确保安全的原则。
2.分类管理
根据中国民用航空局于2023年发布的《国家空域基础分类方法》,空域被划分为A、B、C、D、E、G、W七类,其中A、B、C、D、E类为管制空域,G、W类为非管制空域 。
3.无人机管理
自2024年1月1日起,根据《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》和《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》,在低空空域进行无人机飞行需遵守实名制登记、操控人员取得规定资质、飞行器具有运营合格证、经过飞行申请审批、遵守禁止性规定等规则。
4.技术手段
为了提高低空空域的管理效率,积极应用先进的通信、导航、监视技术,如ADS-B、UAS Traffic Management等,实现对低空飞行器的有效监管。
5.法律空白与未来展望
目前,我国关于低空空域的适航标准、飞行规章、场道建设、人员培训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,存在一定的法律空白 16 。然而,相关法规如《空域管理条例》正在论证阶段,预计不久将出台,进一步规范低空空域的管理。



